關于提高紡織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
1998年2月12日財稅字[1998]27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:
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將紡織行業(yè)作為國有企業(yè)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,增強我國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,經國務院批準,決定將紡織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%。現(xiàn)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紡織原料及制品的范圍1、毛紗、麻紗(不包括廢紗)、生絲(不包括廢絲)、純棉紗、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;2、印染布、坯布、紗布;3、針織品;4、地毯;5、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。
二、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[具體實施時間按“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聯(lián))”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]。對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(xù)的上述各類紡織品,可不作調整;其他雖已出口但尚未辦理退稅手續(xù)的上述各類紡織品,一律按本通知規(guī)定的出口退稅率執(zhí)行。 |